当一方由于拖欠款项而遭受诉讼时,另一方是否具有偿还债务的法律责任,这取决于多种因素,并须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首先,若夫妻双方在借款行为中共同签署了相关文件或其中一方在事后予以承认,且此种承认体现出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那么由此产生的债务便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理应由双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其次,如果夫妻中的一方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以其个人名义为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产生的债务,也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同样需要由双方共同偿还。
然而,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其个人名义所负担的债务超过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则此类债务不应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而应由该方独自承担还款责任。《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