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单作为一种金融工具,在进行质押操作时需遵循相关规定,并向其所属的银行进行妥善登记。
具体而言,存单自身的各种质量问题以及银行在处理质押程序过程中的失职行为均可能构成潜在的风险源泉。
这是因为以存单进行质押所涉及的汇款方式和丧失补偿措施与其他类型的票据及权益证明存在显著差异,故此,存单质押所蕴含的潜在风险往往表现为存单自身的质量缺陷,以及尽管存放单据合法且有效,但银行未能履行相关登记注销或确立质押权等规定流程,从而导致质押权的实际效力几乎无法得到体现。
此外,在存单质押协议中,如果缺少关于逾期处置的详细条款,也可能给质权的实现带来不可预估的风险。
担保人即便持有质物,但是仍然无权直接对第三债务方启动质押权,他们能够做的仅仅是首先对出质人提出诉求。
若双方在此基础上无法达成共识,解决问题的最后途径只能通过法律诉讼来进行。
另一方面,倘若存单质押所涉及的存款属于洗钱罪行相关的非法资金,那么银行将会面临被国家依法强制没收的风险,从而使其在贷款业务中所应获得的利益遭受严重损失。《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一条
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