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起婚姻诉讼所需证明文件大致包括如下几项:
1.结婚证书;
2.个人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
3.家庭户口簿及相关索引信息;
4.证明子女身份的出生医学证明或其他相关文件;
5.一份详细具体的起诉书作为法律依据。
在任何情况下,若男方或女方其中之一主动要求结束婚姻关系,均可获得有关部门的调解协助或径直向人民法院提交离婚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在处理这样的离婚案件时,首先会进行有效的调解工作;
若夫妻双方感情确实已经破裂,调解无果的话,那么人民法院便有权利批准其离婚请求。《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