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明确要求,当因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身亡时,该受害者的直系亲属有权向法院提起申请,要求获得精神方面的损害赔偿。
针对精神损害抚慰金这一特殊概念,其在导致生命终结的案例中的体现形式主要化为死亡赔偿金这一赔付项目。
值得注意的是,精神损失费用的具体金额受到诸多因素的综合影响,例如侵权方的过错严重程度、侵犯权益的具体手段、侵犯行为的实施场合以及行为模式等细节因素,同时也涉及到侵权行为所产生的负面影响,如受害人失去生命、家庭破碎等;
此外,还包括侵权方获益状况和其应负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受诉讼法院所在地区居民的大致生活水平等多项参考指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