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满足兼职工作满两个月的前提下,您既可选择签署书面的劳动合同,亦可选取口头约定的形式。
关于兼职新员工而言,由于其所从事的是“非全日制”的工作模式,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在这类情形下,雇主及于劳动者之间均有权自由决定是否需要订立口头或书面的合同形式。
此间并无强制性的要求必须签署书面劳动合同,具体采取何种形式的合同实践将主要取决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商议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
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