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买入者暂且失联,无法按时接收货物时,出售方得以实行提存制度。
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下,对于难以继续履行的债务,债务人有权选择将标的物进行提存处理:
(一)尽管债权人并无明显的不合理原因而拒绝接受;
(二)债权人为不可追踪,无法联系上;
(三)债权人已经过世但其继承人或遗产管理者尚未被明确指定,或是债权人已经丧失了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但法定的监护人尚未被确认;
以及(四)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的其他多种情况。
如果标的物并不适合进行提存操作,或者提存在实施过程中所需要耗费的财力过大,那么根据法律规定,债务人有权依法处置该标的物,比如对其进行拍卖或变卖,然后将拍卖或变卖所得的款项进行提存。《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