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署离婚协议时,我们肯定尊重并采纳子女由夫妻共同抚养的方法。
关于子女抚养权的决策问题,这将首先由双方基于互谅互让来进行协商解决。
如果未经协议,双方便共同决定了共养子女的方式,且这种方式无疑地有助于孩子更好的成长与发展,那么在合法合规的范畴内,法院是没有权利干预和过问的。
在此所提到的“抚养权”,实际上是父母对于自己子女的一种人身权益。
作为父母,理应承担起照顾、教导以及保护他们未满十八周岁子女的责任及义务。
这种义务是无条件的,除非现行法律明确做出其他要求。
所谓的抚养,具体指的是,父母需保证为他们未成年的子女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以支持他们健康成长,其中包括提供饮食、照料、关爱、提供衣食住行、教育培训以及各类活动所需的财力支出等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八条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