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土地征收的过程中,必须要给予公平且合理的补偿,以确保被征用土地的农民能够维持原先的生活水平而没有任何降低,从而保证他们在未来的长期生计也得到了充分的保障。
关于土地征收补偿的具体标准,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贴费、附着物补偿费及青苗补偿费。
以下是相关的详细说明:
首先,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数额与标准将由事先经过市、县政府严格审批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所明确规定;
其次,在计算土地被征收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时(这部分也是用来衡量土地补偿费、安置补贴费的补偿标准),依据的是当地统计部门审核通过的最基础单位的统计年报,同时还需经过物价部门的认可;
最后,如果按照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贴费仍然无法让需要安置的农民维持原来的生活水平,那么可以适当增加安置补贴费。
在制定区片综合地价时,需要全面考虑到土地原有的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数量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多方面的因素,并且至少每隔三年就要对其进行一次调整或重新公布。《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