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程序中,检察院决定不予起诉则通常表示对于犯罪嫌疑人工智能程序上停止追究其所涉及的刑事责任。
这种情况下,检察院会根据不同的条件做出以下三种处理方式:
1.法定不起诉。
这是指当检察院在进行案件审查时,如果发现犯罪嫌疑人存在着法定的特殊情况时,他们有权依法作出取消起诉的最终决定。
2.酌定不起诉。
在此类情况下,考虑到犯罪行为本身十分轻微且无需动用刑法加以惩罚或予以宽大处理,检察院也有权力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3.证据不足不起诉。
当检察院经过补充侦查之后,如果还是觉得证据不足以证明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责任,他们同样具有权终止对该犯罪嫌疑人的诉讼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