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乡间道路发生的交通意外事件,皆由公安机关交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处理管辖。
若是因其中某一方当事人的故意疏忽或过失行为引发的交通事故,应全责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若当事人选择逃离现场,不仅使得现场环境得到了严重改变,相关证据也可能因此而无法辨识,使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难以对事实真相予以查证。
在此情况下,该逃逸者应全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