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严谨的法律标准,如果您公开承认您将信用卡借给他人进行消费,那么这笔行为可被视为对方向您提出的借款请求。
换句话说,您需要以自己名义向银行申请借款,以此来回馈对方的借款需求。
然而,这并不代表此举在信用卡使用规则内是合法合理的,因此将信用卡借予他人并不能作为您逃避债务责任的正当借口。
对于银行而言,其与您之间的贷款协议仍然有效持续。
鉴于该信用卡仍属于您所有,并且您提前预知了他人可能会对该卡进行消费,那么首先,您应当承担起到期还款的责任。
换句话说,银行只会向您追讨欠款,而非借款人。
其次,如果您能够证明信用卡实际上是由对方所使用,则您与对方之间可能会成立借款关系,作为如此,对方亦须负有返还为其向银行代偿部分款项的义务。
然而,实际消费额的高低与否,是决定这个诉讼是否值得您去启动的关键因素。
需要着重指出的是,将信用卡借予他人是严重违反信用卡使用规定的丑陋行径,因此,我们强烈建议您今后务必认真对待信用卡的使用事宜,避免再次发生此类事件。《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