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宣告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罪犯来说,只要他们在服刑期间能够积极进行教育改造,并切实表现出悔过和重建行动,或者有其他形式的立功行为,便有可能获得减刑的机会。
而对于那些有着重大立功表现的人,则应该得到更加切实的减刑待遇。
当然,无论何种情况下,减刑后的实际执行刑期都不得低于原来判决刑期的二分之一。
例如,针对宣告七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他们在服刑过程中严格遵守监狱监规,积极参与教育改造活动,确实表现出明显的悔过和重建行为,或者有其他形式的立功表现,那么他们就有资格申请减刑,但最终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短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三点五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