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规定指出,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政府会依据特定区域的综合地价来确定农用地产出土地的赔偿金以及安置补助款的具体额度;
第二条规范则意味着,省级行政机关需要参照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制定一系列具体的安置补助款标准,以便妥善解决那些因为征地而失去土地的农民的生活问题,同时也要确保他们都能够被纳入到适宜的养老与社会保障制度中去;
至于第三条,它说的是对于除开农用地之外的其他类型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还有青苗的赔偿标准,都是由省、自治区或直辖市进行实时的判断与制定,具体而言,就是要在保障农村村民的住房权益以及他们持有合法房产带来的财产权益的大前提下,按照“先行灾后责”、“让居住条件得到改善”这两条原则,参考农名的心愿,采取重新指派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现金赔偿等多种方式,努力达成公正、且合理的赔偿方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