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明确规定,对于上诉的刑事案件,只有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者方可接受并启动申诉的立案审查工作:
首先,新发现的证据足以表明先前的判决裁定在对事实情况的认定上出现了错误,此种错误很可能会直接影响到最终的罪名判定和刑罚裁决;
其次,根据现有法律法规所设定的标准,用以确定罪名和刑期的关键证据存在严重问题,包括但不限于其真实性、充分性不足且必须被排除在外,或者是说明案件事实主要证据之间产生了矛盾冲突;
第三,原来的判决裁定中对法律条款的应用存在显而易见的错误;
最后,在整个诉讼过程中的诉讼程序如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之处,且这种违法行为可能导致审判不公。
此外,若审判人员在司法过程中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的情况,亦需进行进一步的调查核实以决定是否接受上诉申请以及具体的处理措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