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恶意透支的严重程度所对应的法律责任,需根据其具体的涉案金额和情节来作决定。
关于这方面的法律明确要求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明文规定,凡存在以下情况之一者,当视为信用卡诈骗行为,且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金额较小的,给予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惩罚,同时需要向被害方支付二万元至二十万元不等的罚金;
若金额巨大或情节严重,则判处五年及以上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外还要向受害方支付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人民币的罚金;
若涉及金额极为巨大,或存在其他极其恶劣的情节,则将面临最高为有期徒刑十年或无期徒刑的惩罚,此外还需向受害方赔偿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人民币的罚金,甚至有可能被查封、扣押个人财产。
具体的情形包括:
(1)非法持有并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通过虚假的身份证明获得的信用卡;
(2)在发挥过作用后的信用卡上操作;
(3)盗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消费;
(4)恶意透支,即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偿还应付款项。《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