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所谓的“套路贷”实际上属于诈骗行为,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
它通常表现为指那些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利用民间借贷的名义,引诱或强迫受害者签订各种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定,然后采取虚构借款金额、恶意制造违约情况、随意判断违约情况、毁损还款凭证等多种手段来营造虚假的债权债务关系,最后再通过法律诉讼、仲裁、公正程序或采用暴力手段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将受害人的财产非法占有的违法犯罪行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