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起草离婚协议书时,除了必须包含双方的基本信息,诸如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以及现居住地与婚姻登记证书编号以外,另外须要明示如下内容:
(1)买卖双方面关于达成自愿解除婚姻关系的意志表达;
(2)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包括确定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权归属,抚养费用的具体额度、支付形式及期限,以及未成年子女的适时探视途径和时间安排;
(3)家庭共有财产的分配事宜,深入涵盖诸如住房不动产、家具物品、现金资产、债权债务等各类财产的划分处理;
(4)夫妻共同债务分担责任的承担界限;
(5)其他重要事务,例如对于生活状况相对拮据一方的经济援助政策实施办法、援助期限等所有其他有必要在协议中做出详细约定的事宜。《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