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哺乳期期间,员工享有权利拒绝对其进行岗位待命的安排。
该项选择权完全取决于员工自身的意愿。
所谓待岗,特指劳动者,在持续维持与企业之间的雇佣关系的同时,离开了原本所属的职位,从而暂时无法得到新的工作岗位的安置。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用人单位只有通过与劳动者经过充分协商后达成共识,才能对劳动合同内所规定的条款内容加以调整。
因此,在大多数状况下,用人单位并不具备随意地安排劳动者进行待岗的权力。《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