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前所购房产出售再购买新房时能否算作夫妻共有财产这一问题,必须区分为不同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
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考虑:
首先,如果在婚姻缔结之前的那套房产是由单一方完全出资购置,且房屋所有权人仅登记成为一方,这样的话,这套房产便理应归属于登记使用者所有。
即使在婚后将原来的房产卖出,所得资金仍应当被认定为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
其次,若在婚前由其中一方支付首付款项并进行登记,而另一方则负责在婚后按期偿还贷款,一旦出现离婚现象,那么夫妻双方在这段期间内共同承担的贷款以及房屋增值的利润部分都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可予以合理分配;
再次,倘若在婚前有一方支付首付款项并登记成二人的名字,那么婚后双方共同还款时,同样当面临离婚的时候,这处房产也应该被视作夫妻共同财产,应按照法律程序妥善分割;
最后,如若在婚前有一方境内支付首付款项并记在出资方父母的名义之下,同时在婚后又由某一方父母提供资助或直接通过屋顶房主的婚前资产来偿还债务,那么,一旦发生离婚事件,此类房产在售出之后便不再属于夫妻公共财产,因此无法进行相应的分割处理。《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