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合同具备以下各项显著特征:
首先,技术合同的约束主体即所涉及的技术内容或与其紧密相关的各种活动。
其次,技术合同属于典型的双务、有偿性质的合同体系。
在这个合同框架下,我们发现各方当事人均拥有明确的权利和义务,而甲方获取总权益必须以对乙方支付合理的价格作为交换条件;
进一步来看,他们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平衡和等价关系。
此外,从整个合同体系来看,它的主要宗旨在于推动并提升科学技术的突破性进展。《民法典》第八百四十三条
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第八百四十四条
订立技术合同,应当有利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研发、转化、应用和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