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阅公司股东是否存在任意挥霍公司法人的独立性以及滥用股东的有限责任来逃避应尽之责这一违法行径。
如若属实,则该类行为必定出于故意,并且该股东有明确的意愿旨在借助此类手段逃脱负有的债务义务,从而损害了公司债权人所应享有的合法权益。
只有当这种滥用行为与公司债权人的经济损失之间构成明确的因果联系,才能判定应当由该类行为的实施人对公司所负之债负责,必须对公司财产承担连带偿还的法律责任。《民法典》第八十三条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
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