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根据《行政诉讼法》进行行政诉讼时,对于原告法定代理人的认定标准如下:首先,如果某个具备独立行使权能的公民因法定事由无法亲自参与诉讼活动,他们的诉讼权利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所替代表决;
其次,如若某个公民在法律上被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那么他们的法定监护人便应担任法定代理人;
最后,若是出现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情况,该等纠纷将由人民法院予以裁定并指派其中一方代为诉讼。《行政诉讼法》第三十条
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民法典》第二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