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方应当在法定期限之内提交所有与被质疑的行政行为合法性直接相关的各项证据。
通常情况下,如果被告想要证明某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应该通过以下五个主要方面来提供充足的证据支持:
1.涉及到相关主题的证据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文件和文档等;
如果原告对行政主体的权力来源存在异议,那么他们需要提供能够明确显示该权力归属依据的相关证据。
2.与行政流程相关的证据资料。
3.关于被质疑行政行为所认定事实的证据资料。
4.自由裁量权合理性方面的证据资料。
5.被质疑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