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争议当事人决定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相关的行政复议申请,那么此项申请并非必定需要以书面形式呈递。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若遇到了确实无法以书面申请方式进行处理的难题时,同样也是允许通过口头方式来向行政复议机关表达需求的。
根据我国现行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明确的规定,无论是选择以书面形式还是口头方式申请行政复议,都将受到法律的保护与尊重。
而对于口头申请的情形,行政复议机关则需在现场详细记录下申请人的个人信息,譬如其姓名、性别等基础信息,以及申请人所表达出来的行政复议诉求、申请行政复议的关键性事实根据以及详细理由解释等诸多事项,同时还要对申请提出的具体时间进行准确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