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乃指个人、企业以及其他相关机构在感到政府机关之行政行为侵害了自身的合法权益时,依法向上一级政府机关提交申请,由负责受理此项申请的政府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对该行政行为进行严谨细致的审查,并据此做出相应处理决定的一系列活动。
就政府机关而言,行政复议乃是其内部自我监督机制中的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
而对于行政相对人而言,行政复议则是维护其所受侵害权益的一种有效的补救措施或途径。《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