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任何团体或个人不得通过非法渠道进行土地交易。
宅基地,作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宝贵资源,经过合法程序由村集体公平公正地无偿划拨给农民用于建造房屋等使用功能。
因此,尽管农民拥有宅基地的使用权而非所有权,但他们无法擅自对其进行所有权的处分,也就不能够进行随意的买卖行为。
然而,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同村)之间,经过集体经济组织的批准与同意后,进行宅基地的转让倒还在法律许可范围之内。《民法典》第二百六十条
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三)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四)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