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需要明确的是,若工人们是在工作时间之内或者是正在工作岗位上进行工作时,因为工作的缘由而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
或者是在工作时间的前或后,他们身处于工作场所中,从事的是与他们日常工作密切相关的准备工作或善后处理工作,在此期间不幸遭遇交通事故;
又或是在工作时间以及工作场所之中,由于工作职责的执行,遭到了暴力行为等无法预料的意外伤害,那么这些情况均应该被认定为属于工伤范畴。《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