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孕妇通常不会被实施羁押措施,这是普遍遵循的原则。
产生此种处理方式的原因在于,对于处在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若无法确保她所作的取保候审决定不会引发潜在的社会风险,则应当对其实施羁押措施。
然而,如果妇女所涉及的案件具有较高的社会风险性质,例如涉及到谋杀或其他严重的犯罪行为,即使是怀孕期间也不能姑息,因为这种情况下如果不加以羁押可能会引起更大的社会危害。《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