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更改协议的生效时期,其起始点源于各方代表在协议上进行签字和盖章的那一日期。
在此期间订立的合同改变协议则属于合同关系的部分变动,例如标的数量的增减、价款的调整以及履行时间、场所、方式等方面的变更。
若根据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之规定,合同关系的变更需按照批准或登记程序进行处理,那么相应地根据这些规章制度执行。《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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