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来讲,若遇到突发意外状况,确实自身正处于紧急场合需立即处理,并且无法与车主人取得即时联系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加以解释说明,待稍后时间另行处理,这样并不构成肇事逃逸行为。
然而,为了方便对方车主及时获取相关重要信息作出恰当处理,在所留文字讯息中务必包含清晰准确的个人身份识别信息,比如完整的联系方式等。
然而,倘若在留下纸条的同时,其中却未能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基本资料,那么就不能视为合理的解决方法,依旧会被认定为逃逸行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