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中小企业筹备上市时需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首先,该公司需获得国务院证券监管部门批准,已向广大投资者全面公开股票发行;
其次,股票发行所需的公司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再次,企业确保至少已经运营了3年,并且近3年的年度利润都处于稳定且持续增长阶段;
最后,如果该公司是由原国有企业经过法律程序进行改组设立,亦或者在本法规正式生效以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都是国有大型或中型企业的话,那么这些历史记录可以保持延续并计入计算。
另外,公开流通的股票面额必须达到人民帀1000元以上,而且持有此种股票的股东人数不得少于1000位,对社会公开公开发行的股票占整体公司股份数量的比重至少要达到25%。
对于那些注册资本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企业来说,公开发行股份所占比重则应不低于15%。
此外,企业还需保证最近3年内未有任何重大违法行为发生,且财务会计报表中的所有信息均无任何虚构或误导性的陈述。《公司法》第一百二十条
上市公司的定义,
本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