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营企业的运作过程中,参与各方的出资方式有所规定。
具体如下:
1.当外国合营方选择以货币形式出资时,必须以外币进行交付而不应使用人民币;
2.外国合营方向合营企业贡献出其所拥有的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资,必须是合营企业生产所需的必要投入,而且在计算出资的机器设备或其它物资的价值时,其定价不得超过同类机器设备或任何其他相关物资在当下国际市场上的价格水平;
3.对于中国的合营方,他们有权利将所提供的场地使用权纳入投资范畴,成为对合营企业经营期限的贡献之一。《合伙企业法》第七条
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