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我国现行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于要求人民法院对公民所享有之民事权利提供保护的诉讼时效设置为两年,但若法律另有特别规定则不在此列;
同样地,当公民身受伤害寻求赔偿时,诉讼时效则设为一年。
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自我们意识到或者应该意识到自己享有的权益遭受侵害的那一刻开始算起。
然而,一旦权益受侵害的日期超过了二十年的年限,那么人民法院将不再对此提供司法保护。
在非常情况下,即有严重且特殊的事实情况发生,人民法院也可考虑延长诉讼时效的期限。
然而在诉讼时效的最后半年里,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重大阻碍因素导致无法行使原告请求权的情况出现,诉讼时效将会中止。
但自中止原因能够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将会以此事发生前所剩余的时间持续计算。
当被告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向对方提出履行义务的要求或是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之时,诉讼时效将会中断。
此时,诉讼时效的时期将从于中断那刻开始重新计算。《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