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环境污染导致人身损害的赔偿之规定中,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人对于任何可能出现的污染物排放和生态环境破环行为所应承担的相应赔偿责任。
依据相关法律条文,因人为因素导致的环境污染以及对生态系统的破坏而引发的他人伤害事件,侵权方必须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然而,如果有关环境污染是因为无法控制或者避免的自然原因引起的,那么侵权方可根据情况适度地免除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