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快递丢失后的赔偿问题,并非仅限于三倍运费的标准赔偿模式。
实际上,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通常会根据寄件人实际承受的损失程度进行具体赔偿。
这是由于依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经营者决不能利用格式条款、订单、通知书、公告、店铺告示等方式制定对消费者有失公允、缺乏合理性或减轻、豁免自身应负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民事责任的条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