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深入探讨的是,诽谤性的语音文件以及短信,也被视为刑事诉讼的有力证据。
具体而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的明文规定,所有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材料,都应视为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
这些证据可进一步划分为以下几类:
首先,(一)物证,指的是能够以其自身存在,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或痕迹;
其次,(二)书证,则是以文字、符号、图形等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
再次,(三)证人证言,即了解案件情况并就所知事实向司法机关作证的人所提供的证词;
接着,(四)被害人陈述,是指在遭受侵害后,受害者对自己所经历事件的描述与陈述;
然后,(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司法机关讯问时,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进行供述和辩解的陈述;
再者,(六)鉴定意见,是指司法机关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委托相关机构对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出具的书面结论;
最后,(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是指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所制作的各种记录,如现场勘查笔录、人身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等。
此外,(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也是重要的证据类型之一,它们主要包括录音录像、计算机存储的数据等。
需要注意的是,所有的证据都必须经过严格的查证核实,确认其真实性之后,才能够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
同时,根据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在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是否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
而在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是否有罪的举证责任则由自诉人承担。《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