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履行承揽合同过程中,承揽方因其行为对第三人身心健康造成了伤害,若经查证,定作方在定作物品、提供指导意见和选择承揽人等方面存在过错的话,那么定作方应需承担与其自身过失成比例的赔偿责任;
相反地,如果定作方并没有任何过错,则不需要为此承担任何责任。
反之亦然。
再者,若承揽方由于执行承揽事项而导致自身身体受损,在此情形下,如能确定定作方在定作物品、提供指导意见以及选拔承揽人时确实有过错的话,则同样需承担与其过错成比例的赔偿责任;
然而,如果定作方并未有任何过错,则其不需要对此问题负责。《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