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办理假释时,应当执行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且此期限应当自判决执行之日开始进行计算;
对于被依法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而言,其获得假释时,刑法规定其实际执行刑期必须不少于十三年;
而对于因犯罪行为被判处死刑并缓期执行的罪犯,这类罪犯在经过相应减刑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必须完成实际执行十五年以上的期限,方能有资格申请假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假释时,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的时间,应当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假释时,刑法中关于实际执行刑期不得少于十三年的时间,应当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生效以前先行羁押的时间不予折抵。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实际执行十五年以上,方可假释,该实际执行时间应当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判决确定以前先行羁押的时间不予折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