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然可以。
罪犯唯有恪守严格的监狱规定,积极投入教育改造活动,并且确实有着深切的反思和转变意愿,或者取得了显著的悔过成果即立功行为,才能获得相应的减刑待遇;
然而如果存在重大立功业绩,则需要予以优先考虑进行减刑处理。
2、在有期徒刑的执行过程中,经过法律允许的减刑程序之后,实际服刑的时间不少于原定刑期的二分之一。
而对于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的囚犯来说,可以进行最多为期一年六个月的减刑操作。《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