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质押之车辆擅自取回且未征得他人同意,会被定性为盗窃行为。
通常情况下,对于盗窃行为的理解就是侵犯了他人财产权益,即便这些财货名义上归属于自身所有,若是由他人合法占据或者利用,那么依旧可以看做是“他人的财物”。
由于质权制度的存在,法律规定用于质押的财产在质押期限内理应受到质权人的合法掌控,如果出质方以非正当手段独自收回质押物,则可能构成盗窃犯罪。《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