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转继承这一概念而言,它并无任何代位继承之说。
恰恰相反,代位继承乃是由于继承人早于被继承人离世抑或是与其同时故去的缘故所引发的权利继承。
然而,转继承则是建立在继承人在继承手续启动后并且在财富分配程序展开前不幸身亡的基础上。
换言之,代位继承人通常仅能获取被他们代位的继承人能够分享的那部分财产权益。《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