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选购预售楼宇的购房者必须在楼宇实际交房并投入使用后的九十个自然日内完成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等相关手续的变更登记;
而对于已销售的楼宇,购房者则需在签署销售合同当日起算,九十个自然日内完成同样操作。
为了确保上述换房事宜的顺利进行,房地产开发企业有责任全力配合购房者办理相应手续,并向其提供所有必需的证明文件作为支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