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条件缺一不可地构成了录音证据的合法有效性:
首先,证据所获取的渠道必须具备法定的合法性。
并在此过程当中,双方均应故意避免以欺诈、恐吓、引诱、贿赂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恶意手段来达成共识,同时还需保证这种沟通交流行为乃是出自善意并具备必要性。
其次,虽然录音过程未经过对方的直接授权同意,然而其结果并不涉及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犯或违法违背法律所规定的禁止性行为。《民法典》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