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使用伪造材料所制造的信用卡或使用虚假身份证明所申请到的信用卡;
(二)未经过授权继续使用已过期、无效或者被注销的信用卡;
(三)未经原持有人许可擅自持有并使用他人的信用卡;
以及(四)持卡人在知情情况下故意或恶意违规使用信用卡,从而导致透支行为且未在银行多次催缴后及时还款。
其中,所谓“恶意透支”,意即持卡人以一种非法侵占对方财产的无理企图来理解这笔债务,以此超越了银行所设定的额度限制或还款期限,同时,即便经过银行方面的催收措施依然未能按时如数地偿还这部分债务。《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