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将劳务派遣用工视作补充性用工模式的认识:
在我国现行制度下,常规的企业用人方式以劳动合同聘用为主流,这些企业通常会与员工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劳动合同。
然而,由于部分岗位存在特定的时间性、支持性或替代性需求,因此劳务派遣这种非全日制用工模式便成为了劳动合同聘用方式的有益补充,以弥补企业在特殊情况下出现的职位空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