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选购房产的客户欲依法解除合约,那么必须先行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充分的沟通协商。
在此过程中,倘若购房者因为无法预见的外部因素,亦或房地产项目开发方的严重违约行为,包括未能按规施工导致计划变更,亦或逾期交房等情形,进而提出解除房屋买卖协议的请求时,他们有权根据相关的房屋买卖合同以及各项法律法规中的相关规定,来请求解除这份合同并且不需为这样的决定负责,或者,他们也可基于上述原因尝试与开发商商量解除这份房屋买卖协议。
然而,假如购房者并未享有法定或约定的解约权利,那么他们贸然解除房屋买卖协议事实上将构成违约行为。
依据法律规定,购房者可采取以下措施来应对此问题:
首先,仔细研究房屋买卖合同中是否有相应的条款对此情况有所规定,例如,是否明确提及到此时购房者享有解约权;
其次,积极寻求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协商解除房屋买卖协议的可能性。
若是在付款等相关事宜上购房者确实遇到了障碍,通过友好协商,并且愿意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可能需要考虑包括但不仅限于已支付的印花税)或者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且通常情况下,大多数开发商应该会接受这样的方案并同意解除房屋买卖协议。
综上所述,房屋交易的买家是否能够成功地退回款项主要取决于他们是否触发了法定或合同约定的退款条件,而并非是否已经全额或部分交纳购房款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