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女性在怀孕达到三个月时,有权利拒绝企业提出的加班要求。
而在未怀孕的情况下,所有的职工都应有权利来拒绝所在单位的加班安排。
然而,如若雇主因需完成季节性的生产经营任务,经过与代表职工利益的工会以及每个员工进行充分的协商之后,可以采用优化的方式安排员工加班工作。
在此过程中,不得强制或用其他强制性手段去诱使员工参与加班。
另外,对于已经怀孕超过第7个月的孕妇,是不应该被安排参加加班的。《劳动法》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