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并非必然构成夫妻共同财产。
若被拆迁的房产确实系双方共同所有,那么所得之拆迁补偿亦应视为夫妇共享的财产权益。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若被拆迁的房产仅为一方的个人财产或归属至其他家庭成员手中,地方政府的拆迁政策将对此产生重大影响:倘若地方政策以家庭人口数作为发放拆迁补偿款的依据,那么该补助金将被认可为家庭成员共有的财产;
反之,若政策规定以被拆迁土地的面积为准,那么不论是否有配偶在侧,被拆迁房屋的产权人都有权单独享有其补偿款项,此时此项补偿款便成为该房屋所有者的私人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