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在此婚姻生活期间发现其中一方有出轨行为,那么在决定离婚时,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问题,其实是允许夫妇双方在离婚之际自行通过协商的方式来加以处置的。
这种分割既可以实现均等的结果,同样也可以呈现出非均等的特征。
然而,若夫妇双方并未能成功地进行协商,加之亦未能达成协议的话,在这样的情境下,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而该法院将依据财产的实际状况以及其他相关因素,按照优先考虑子女、女方以及财产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来负责做出最后的判决结果。
当涉及到离婚时,若双方对于房产价值及其归属情况仍无法达到完全一致的协议,此时,法院一般会采取如下几种方式进行合理的处理:
1)如果夫妇双方均希望最终能够获得房屋的所有权,且同时又能接受以竞争性出价方式来获取的话,那么双方都可参与到这场竞价过程之中;
2)如有一方强烈主张拥有房屋的所有权,那么应委托评估机构依照市场行情对该房屋进行专业的估值,而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则必须向另一方支付等同于其所占份额同等的折价补偿金;
3)若夫妇双方均无意争夺房屋的所有权,那他们均可通过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的形式,实行房屋的公开拍卖或变卖活动,按照所得款项的比例进行最终的财产分配。《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