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抚养权审理过程中的变动时间节点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在父母双方对改变子女抚养权等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
其次当抚养子女的一方由于疾病缠身、无法继续尽到抚养责任或者实施了虐待儿童等不符合抚养条件的行为时,另一方或双方都有权提起抚养权变更之诉;
最后在出现其他特殊情况也可以请求改变未成年人抚养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第五十七条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